心理罪

作者:雷米



    凶手有较高学历或通过自学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关注社会动态。有阅读报纸及新闻的习惯。可能从事技能型工作或自营职业,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其中凶手所处的黄金可能接触到非常用类药品,例如乙醚等强效麻醉剂。凶手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的文艺作品。

    从地域属性来看,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凶手的口语、衣着打扮等信息。登时,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切分散于不同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凶手位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的周边环境,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对凶手的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罪画像的重点。在方木看来,凶手具有异于常人,切相对稳定的心理素质。有独特的报应现念,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认知风格来看,偏爱独立切细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见。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肯呢过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敌人,然而方木仍燃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的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切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的所谓“恶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辩护,消除自我约束的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而一再强化杀死对方的动机。这的注意的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了实现其内心的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惜威胁到吴兆意外的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反社会型及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次,凶手有意选择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加害目标。然而,从案发期间来看,具有轰动效应的负面新闻何止三起?从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凶手只选择在本市发生的新闻事件,切只选择魏明军等三人则耐人寻味。一方面,凶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长事件离开本市,难以扩大其“以恶制恶”的范围;另一方面,同期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负面新闻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儿媳、抛弃亲生儿女的母亲等等,从“恶行”的程度来看,丝毫不亚于魏明军等三人,凶手为什么只选择这些男性当事人下手呢?方木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凶手自我评价很高的心态。也许在凶手看来,残害女性是相当低级且有违道德的行为。换句话来说,凶手将杀害与自己同样性别、同等体力、同样具有攻击本能的男性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而杀害女性则不能带来同样的成就感。他甚至会觉得以女性作为杀害目标是件有损个人尊严、耻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愿选择那些女性新闻当事人。这似乎以为着凶手同样带有一定程度的强迫性人格障碍。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凶手应该是一个性心理及性行为正常吗,格外尊重异性,对女性彬彬有礼的人。这也可以在某个角度对凶手进行外貌刻画:头发整洁,注重外面和衣着,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讨厌。

    此外,方木认为,凶手即使是刻意选择男性被害人,魏明军等三人最终成为目标也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如果将三名被害人的所谓“恶行”进行总结的话,分别是过分惩罚、忤逆和漠视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线一再跌破的当下,人们似乎早已对各种背德行为习以为常。在案发期间,媒体刊载的国内社会新闻中,有70%以上属于负面新闻。令人气愤难平的社会现象并不罕见。凶手为什么单单对折三种行为产生过激反应呢?根据负面的推出,也许是凶手曾深受类似“恶行”之苦,因此才会比其他看客哽咽“感同身受”的体会。这野是方木推出凶手没有子女的原因。因为同期还发生一起幼儿园位儿童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的事件,相关负责人同样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然而,凶手似乎对这种“恶行”毫无反应。如果方木推测成立,那么凶手的早期经历应该比较坎坷,也许曾经历家变、父亲一方的虐待、学校开除以及就业困难等。

    最后,凶手的犯罪重点在形式,而非结果。实际上,他梭追求的是一种“报应仪式”的表演。表演,就必然在万众瞩目下进行。位了达成这种表演的效果,凶手可谓不遗余力。他并不刻意隐瞒罪行,而是竭力让犯罪现场原貌展现在公众面前。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摆放在教室里。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子宫的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的手段。凶手有可为被公众认知的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的权力,而这一点又与其谨慎的行事作风矛盾。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的趋向。表面上,他是一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的人,而在她的内心深处,有独特的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的漠视,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从凶手的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的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了凶手在现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切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点点。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守候与跟踪。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痹),继而杀害的过程。在方木看来,凶手这么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性,拿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魏明军和吴兆在死前都出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的挣扎。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的机会。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了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的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诉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的心态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