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不会知道,自己提出的这六个差别保护的原则,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门学科,名曰‘海瑞定理’。并被沈默原先时代中的,一位黄皮白瓤的历史学家,用来证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云云。
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
那个从历史中总结而来的结论本身,自然不会错,但用‘海瑞定理’来证明,却是错误的,因为抽象不能脱离其语境,更不能忘记了作者的限定。而那位黄教授以及诸多引黄者,都无视了海瑞同时写下的另外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被黄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谓给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给被告以四分。给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给原告以四分。使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因为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
意思是,对所有案件,无论事大事小,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坚决反对‘和稀泥’与‘和事老’。因为海瑞天才的意识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决,会减少所谓的刁民告刁状,也就是机会型诉讼,从而减少社会诉讼,这就是‘海瑞定理一’。
被黄教授无视的第二段,曰:‘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曰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难不能两舍,将若之何?’
意思是,在‘两造具备’,即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并进行了‘五听三训’,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审案程序后,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依法判决。但由于当事人不会诚实交代,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隐情无法发现,会有两到三成的案件,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无法判决何方胜诉。在没有可能一一细查的情况下,该如何去判呢?这就用到了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
如果忽略这第二段话的限定,海瑞的差别保护,才是黄教授所描述的那样,但这段话明明存在,海瑞说得很明白,所谓‘差别保护’,只是在坚持定理一的情况下,在处理那些‘两可难决’的案件才会用到,某些人却偏要断章取义,真不知居心何在?
现在再去看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就会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尽量保护经济弱势一方,也就是穷人和小民的利益。
而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海瑞承认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在‘争言貌’,就是关系到声誉、威信的判决中,应该保护为上者,以维护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是为‘存体’。当然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了。
这种在经济资产上保护弱势的原则,和在社会文化上保护优势的原则,就是‘海瑞定理二。
海瑞不会知道,自己从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司法艹作理论,会被后人归纳为定理,还二了。但这不影响他对这套理论的娴熟应用——事实上,海瑞此次南下苏松,就指望着这个‘二’来破局呢!
所谓‘皇权不下县’,靠乡绅治理村镇,这是中国沿袭千年的统治策略,因此对于农民来说,自己这个父母官,其实还隔了一层,可以使他们直接听令的,还是那些乡绅隐宦。
而苏松这里的乡宦势力又尤其强,他们利用强大的政治特权,为自己对广大乡下的统治,加上一层厚厚的保护衣,任何对他们不利的政令,都会遭到他们疯狂的反击。在地方为政多年,海瑞太清楚他们的套路了……先发动刁民作乱,阻碍破坏政令的执行,然后利用政治资源,从上级对行政官施压。当然像海瑞这个档次的,就得靠两京的御史了,说什么‘新法引发民乱’、‘小民苦不堪言、民生凋敝、纷纷逃亡’云云,迫使朝廷暂缓执行新法,然后不了了之。
这套路用了上千年,但依然好用,因为京城的皇帝和大臣们,最担心的就是百姓搔乱,只要相信乱象一生,再好的政策也不敢执行。乡绅们便抓住这一弱点,大用特用,屡试不爽。对于‘进士多入毛’的苏松一带,用起这种法子来,自然更是威力无穷,绝非等闲可比,一旦闹将起来,他们肯定是要拼命的,到时就算是内阁,也不可能死保他这个马前卒。
海瑞深知,如果贸然公开提出‘清丈田亩’,肯定第二天,自己的巡抚衙门,就会被那些被煽动起来的百姓给围了,而且八成没人解救,非得逼得自己都没脸再呆下去不可。一番斟酌之后,他决定先不宣布‘清丈田亩’的命令,而是利用司法迂回,处处站住一个‘理’字,不给乡绅们发飙的机会。
因为清理旧案是新官上任的必备作业,而对于巡抚来说,除了坐衙接告之外,还要巡视各府,接受诉讼,谁也说不得什么的。而他的破局之策,就蕴含在这天经地义的审案之中——我身为断案官,自然要判决公正。我判决公正,不袒护任何有身份的人,自然会使被‘官绅勾结’伤透心的小民百姓,恢复对官府的信心,重新将自己遭遇的不公,向官府提起告诉。我公正裁判,那些被乡宦巧取豪夺的小民田产,自然可被重新判回小民手中。这时候官府再出面,丈量相关的土地,重新登记造册。
行为还是那个行为,但兜了个圈子,便有个‘是在执行判决结果’的名义,所以在百姓眼中,其主使者就成了与自己同样身份的老百姓,而不是官府。从而使乡绅无法再像从前那样,煽动百姓站在官府的对立面……主动投献以求避税的‘刁民’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老百姓还是深受乡绅夺田之苦的。
但由于田产纠纷的历史姓、特殊姓和复杂姓。总是有两到三成的案件,因为年代久远、存档无存,或是口头契约,或是文字契约的口头修改等原因,使原被告双方都提不出,令人信服的优势证据,来证明原先的产权界定,因此变成了‘两可’案件。
对于审判官来说,两可就意味着,在无法进一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权益值得同等保护,无论把争议财产配置给谁都不为错。这时候,绝大多数官员,因为情面、利益、或者考虑到‘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而把判决向强势一方倾斜。但海瑞反对这样做,因为社会的强势一方,往往会利用各种资源,来侵占弱势一方的利益,而弱势一方很难侵占强势一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应该尽量向弱势一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