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这时的高层机构,是英皇与议会(parliament)间牵强的平衡。封建制度间的安排,英皇平时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应他政府的开销,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开议会请求津贴(subsidy),不能随便抽税。17世纪的冲突一开,双方都用成例作借口,其实则目下的发展,早已超过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别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为英国教会的首长,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吹成半个教皇。一到17世纪,民间的趋向则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种集会性质的教会。17世纪初期的使用司法权也发生争执。因为普通法不能对付新社会的问题,一个补救的办法,则是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这些法庭的取舍,各书所叙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师的法庭、财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级委员会(High Com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为准绳。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罗马法及教会法影响,在它裁判之下,案情处置以合情理(equitable)为原则,对于是否合法(legal)倒没有提及(合法务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坚持以前没有做过的事统统不能做的习惯。这程序已开始于16世纪,只是一到17世纪,英皇已因税收和宗教两桩大事不孚人望,议会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义自作主张,去支持寡头政治。所以内战前夕,议会通过法案,将当中最犯众怒的两个特权法庭即高级委员会和星房撤销。
从 1642年到1689年近半个世纪,政治上纷至沓来的事迹不在本文叙述范围之内。好在介绍这段时间的历史资料格外丰富,教科书也写得详细。我们提及资本主义的形成,则要一跃面前,跳到这1689年头上去。前面说过资本主义的技术条件在资金流通、产业聘用经理及技术公用的原则,一到某种场合,这三个条件都会造成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英国,我们认为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成功,表现着这关键的来临。
威廉第三以女婿推翻岳父,但是他是荷兰人,对英国内政无实际兴趣,被邀才做成了一个“被选举的君主” (elected king)。最重要的是,他到任五年,英伦银行成立,英国承认公债是国家的一种制度,皇室不用对国计一身担当。这样免除了好多在宪法上的争执。过去的事,像查理第一的提用商人存放在皇家铸钱局的金银、查理第二的停付银匠借款和克伦威尔强逼东印度公司借款,都不再重演,间接地保障了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在此事前一年,即1693年,“皇家矿产法案”(Mines Royal Act)公布。以前民间所有矿产,内中若发现金银,利归英皇。其实皇室用这种名义抑制一般民营矿场,又授权某某人可以例外。此法案通过后,皇室放弃了这权利,于是矿业大兴。英国矿产开拓公司(Mine Adventures of England)的资本十二万五千镑,在极短的时间募足,在当日是前所未闻的大数目,这样投资放在有广泛性格的企业上去,也刺激了工商业全面的增长关于 16、17世纪英国皇室阻碍工矿投资见B,Commercial Crisis and Change in England,1600-1642:A Study of A Mercantile Economy(Cambridge),p227;William Rees,Industry Before Industrial Revolution(Cardiff,1968),p386.关于英国矿产开拓公司见Rees,。诸事互相印证,我们就此领略到资本主义总以在民主制度和立宪君主制下,才容易展开。极权政治一般的趋向,会阻碍私人资本的成长。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称光荣革命,因为它实际上改造了英国的高层机构。兹后英皇只成为仪式上的君主,实际大权在议会手中。英国的政党政治和内阁的组织也已具雏形,虽说他们当日的粗胚胎(prototype),不能与以后的情形相比,但我们已可以看出他们是成直线型的发展。因为政局稳定,宗教上的冲突就慢慢地被遗忘。
为什么英国在17世纪末年有这样的成就,而世纪中期,虽有克伦威尔的领导,仍不能有这样的成就?我们以中国历史上的经验作参考,当高层机构如此突破环境而成熟的时候,其下层机构也必有显著的改进,不然立法不能联系。因此想象英国一到17世纪之末,土地制度必和世纪初年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别。统计上的数字,尚付之阙如,事实上如何完成,我们也无从知晓,可能永远无法明了。只是1692年所征收的土地税,用统一的税率加诸全国,不再用承包收税人(tax-farmer),全部收入解入国库者逾二百万镑,超过以前皇室一年收入的总和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Maurice Ashley,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1977),p175.。这断然不可能在五十年前,土地主权紊乱,全国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情形中完成。
我们知道,在内战前夕,很多有企划心的地主,就已经在购买土地的时候去瘦存肥,将一部放弃,一部收纳归并,使地产的使用管理合理化。内战期间,两方的军事组织,又都是由地主领导佃农及小自耕农,则前述趋势只会继续扩展,不会收缩倒退。我们又知道17世纪中期,自由产业人已不付赁金,自成业主,有如今日情形。租赁产业之代替抄本产业,也是一般时向Thirsk,pp648-668;Stone,p73。那么我们可以跟着唐尼教授(即前提及的 RHTawney)所说,英国内战,实为一个“大熔炉”(melting pot)。他说:“地归业主,以打仗的方式执行,要比法庭告状便宜得多了”Tawney,“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也不只是诙谐轻松的道白,而确是言之有物。事实上这土地的领有集中和使用的规律化,以新兴的地主为领导,排斥异己,并且淘汰一批不能跟着时势进化的地主,更要将最大的压力,加诸一般抄本产业所有人。这些穑夫的子孙,少数的运气好,成为自由产业所有人,其他或被逼为佃农,或挤出于农业之外,成为城市内之廉价劳工,事实俱在。只是这是一个长时期的运动,与战前战后的发展联系,所以一到18世纪,仍有不少的抄本产业所有人GWSouthgate,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参考G,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在这些情形下,我们提及1689年英国的低层机构必有显著的改革,而不用绝对字样,这是一种相对的看法。这也不是研究英国土地制度或英国内战的一种论断,而是对英国资本主义形成的一种解释。这些专题对于“大熔炉”有不同角度的看法,因为立场的不同,其论断必定也有程度上的差异。
有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才能对以下所说法律之演进,看得明白。英国的议会派虽说想支持普通法庭的至高无上,实际上这法律与时代相去过远。公平法被皇廷牧师法庭(Court of Chancery)引用,事实上无从阻止,1660年查理第二的复辟之后尤甚。此时被引入的案件,牵涉到若典当间死亡,当时借方的权利、子女财产权的保障、破产、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以及欺诈内涉及“过分的施用诱导力”(undue influence)的原则Plucknett,pp690-691。而且引用的情节积少成多。当初公平法不顾成例,现在它自己也创成例,于是公平法与普通法对流。1689年贺尔特(Sir John Holt)为首席法官(他任职于King’s Bench,此法庭与Court of Common Pleas同为普通法庭),他即决定今后有关商人的案件,照商业习惯裁判同上,p246.。假使社会上没有相似的变化,他的更革,纵不引起普遍的反对,也难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