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这样一来,以前对我们作经济支持的两个文化基金,对我们要求继续资助的请求,就不能通融了。过去他们对我们联名的著作,还很热心,现在听到我们要在研究中国科技之间顺带地牵涉到英国土地制度和法庭程序,就觉得这种建议,总有些荒唐。而且我们的建议也要由专家评议,这些专家无法体念我们的困难。他们总是说:你们是汉学专家,要是你们做你们份内的事,我们甘拜下风,要是你们溜出你们专长之外去班门弄斧,那我们就不敢领教了。我们又解释我们的目的无非用一种不同的看法,去重新安排已有的材料,庶几所得的结论,平易近人,符合实况,与《中国科学技术史》的作风一致,并不是重新开矿,自炼钢铁,另外设计地去制造机器。况且李博士也曾发表过讨论英国历史的文章,而我在密歇根大学念书的时候,也选读过十六门有关近代欧洲史的课。更不说李约瑟的凯易思学院也有好多专家,可供我们的咨询,他的贴邻现已去世的罗宾生教授 (Joan Robinson)是世界闻名的经济专家,也曾看过我们的文稿,提出过修正的建议,可见我们并非完全铤而走险,异想天开。只是这种解说终于没有用。这时候我得到了古根罕基金(John Simon Guggenheim Foundation)的奖学金,让我去完成明末社会侧面的一本书,这就是以后的《万历十五年》。所以我这次从英国回来之后,除了教书之外,约一年半专注于我自己的写作。李约瑟和鲁桂珍博士于1977年夏天来美,在我们的家里住过一晚,我们稍微提到没有完成的研究工作,此外我们彼此都把这问题暂时搁置了。
我们所做的工作,纯靠经常接头,在剑桥,我们每周讨论一次,连引用书目和写文章应用的字眼(vocabulary)都是在喝茶和散步之间决定的,这就不容易在横隔大西洋的距离下继续了。
布罗代尔教授在他的著作里提及:“资本主义”这一名称,虽经无数学者再三争驳辩论,却从来没有产生过一个公认的定义。首先对这名词作有意义的使用,似为蒲兰克(Louis Blanc),事在1850年。马克思,即从未提及资本主义。(马克思用“资本家”、“资本家时代”和“资本家的生产方式”等。)这名词被广泛使用,还是本世纪的事。已经有些人,觉得这个充满政治气氛的字,一再滥用,实在是不成体统,主张凡是“有自尊心的学者”,应当将这字摈斥于他们字汇之外,永不使用。布教授就此也说明,这建议虽好,其困难就是找不到适当的替身。此字若被禁止,则会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大黑洞。
我们在1975年,还没有看到布教授此段解说,却早已看到英国历史家克拉克(Sir George NClark)所说:“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去笼括现代经济制度,是19世纪中叶社会主义者所发明的办法”Braudel,Civilization and Capitalism 15th-18th Gentury,Ⅲ,The Wheels of Commerce,Sian Reynolds译自法文(New York,1982),pp,The Seventeenth Century,2nd ed.(New York,1947),p11.。至于这名词没有适当的定义,我们既不能抄袭前人,又无法避免这一个题目,则早已目睹而身受。我离英返美的前夕,曾根据我和李博士以前发表的文章延伸而写下这么一段:现代商业习惯,注重资金活用,剩余的资本必须通过私人贷款的方式才能此来彼往,因之得广泛的流通。产业所有人又以聘请方式雇用经理,因之企业扩大,超过本人耳目足以监视的程度。而且技能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还要共同使用,这样商业活动的范围,才能超过每个企业自己力所能及的界限。这三个条件以英文节录则成wide extension of credit,impersonal management and pooling of service facilities。其重点当然是着重于商业资本。现代欧洲商业资本的发展,远在工业资本之前,这是显而易见的,即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写《共产党宣言》,仍重视国际贸易给“资本家时代”形成的影响。我这一段没有直接指出的,则是上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法庭的维护还不算,甚至警察权(police power)的行使,也仍要保障私人合同里处理这上面三个条件的安排。所以这法律的后面即有一个国家的阴影。很多中国和日本的作家,写到资本主义的形成时,不顾及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保障商业的作用,好像资本主义可以单独由商人一手造成,这样就把中国近代史和欧洲近代史里一个显著的差别一笔勾销了。
我们这样的解释,也不是不重视思想。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主义,则必有其意识形态。只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务必透过真人实事,才能算数。以上所说政府耗费自己的人力物力,去强迫执行私人签订的合同,可见社会的风气业已改变,也就是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信用一事,不仅是订约两方的利害,也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福利与安全。所以韦伯一方面阐释资本主义的精神认为赚钱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在这精神之下,赚钱不仅是手段,而且是人生的目的;也不受传统“适可而止”的警惕所限制,而是越多越好。可是韦伯并没有忽视社会组织。他提到资本主义的特征,曾缕述企业和家庭分离,记账有组织和条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法律面前分割,货币和信用经常联系。讲到资金活用,他又直接地说出:“你付一年六镑[的利息]可以拥有一百镑的钱存在手头活用,只要你有诚实谨慎的声名。”他更牵涉到法律的重要。法律不仅要确实,而且要彻底。在这时候韦伯更立竿见影地指出:“现代合理化的资本主义,不仅要有技术上生产的能力,而且还要有能让人预为筹算的法制,并且又能经理正式的规则。”他又提出警告:“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沦为死法律”这些要点见于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Talcott Parsons译自德文(New York,1930),,48.括号内二段依次序见于p50及,以及“作者自序”,p25.。
这些条件已和我们以上草拟的一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何以麻烦的法律和不能强制的法律要沦为死法律?法律的实施,必有社会的强迫性(social pulsion)做张本。也就是十之八九的情形,人民已自动愿意照立法做事。所行的事,要不是已有成例,可以算作合法(legal),则是两方认为公平(equitable),其关键则是立法已和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吻合,有时纵要法官评断一二,也只算特殊情形。倘是凡事都要开庭审问,追究成例,派法警,出传票,贴封条,那也就是国家体制和社会情况脱节了。长期如此,则这国家必陷入内战的状态中去了。
韦伯用清教徒的文字作基础,清教派则为16、17世纪英国历史上的产物。从他的写作中,我们也可看出在资本主义这一个大题目之下,思想、宗教与法制及经济互相衔接。我们觉得单独用思想作研究资本主义的线索,容易误入迷途。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互相关联的观念回头去看思想史,同时又将16、17世纪大思想家的写作综合地看去,则又可以对资本主义的体系,多一层认识。